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3)新法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03-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与张聪贷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张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住所地本市案板街**号。法定代表人姚永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聪,女,职业、住址不详。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与张聪贷款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02)西证执字第24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对其尚未受偿的本金295292元及执行费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5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九红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永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