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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法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03-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与陕西中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贷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西安分行,陕西中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住所地本市案板街**号。法定代表人姚永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陕西中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西五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李继先,该公司经理。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与陕西中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02)西证执字第27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对其尚未受偿的本金71780元、利息7430及执行费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5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九红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永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