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03-06-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市士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萍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士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士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长乐西路17号。法定代表人王士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萍,女,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西安市士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萍返还财产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4月12日作出的(2003)西中法民再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西安市士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尚未受偿的46000元及诉讼费、执行费6600元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6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九红二〇〇三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