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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法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03-06-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姜汉与田慧英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汉,田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姜汉,男,195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干部。被执行人田慧英,女,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姜汉与田慧英借款一案,本院2002年10月9日作出的(2002)新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汉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姜汉对其尚未受偿的本金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2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九红二〇〇三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