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03-06-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巧玲与被执行人陕西精密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巧玲,陕西精密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张巧玲,女,46岁,陕西精密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陕西精密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振隆,董事长。申请人张巧玲与被执行人陕西精密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6月14日作出的(2002)新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巧玲于2003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正在申请破产,权利人张巧玲于2003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尚未受偿的人民币23616.61元及执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5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小卫二〇〇三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