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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法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03-06-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巧玲与被执行人陕西精密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巧玲,陕西精密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张巧玲,女,46岁,陕西精密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陕西精密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振隆,董事长。申请人张巧玲与被执行人陕西精密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6月14日作出的(2002)新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巧玲于2003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正在申请破产,权利人张巧玲于2003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尚未受偿的人民币23616.61元及执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5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小卫二〇〇三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