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03-06-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桂兰与被告执行人肖天保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桂兰,肖天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宋桂兰,女,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天保,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宋桂兰与被告执行人肖天保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9月16日作出的(2002)新民初字第21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桂兰于2003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宋桂兰在北京因“非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权利人于200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尚未受偿的人民币18800元及诉讼费、执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2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小卫二〇〇三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