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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法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03-06-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崔秀莲、韩梅与谭社教交通肇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秀莲,韩梅,谭社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崔秀莲,女,汉族,62岁。申请执行人韩梅,女,汉族,18岁,无业。被执行人谭社教,男,36岁,汉族。崔秀莲、韩梅与谭社教交通肇事一案,本院于2000年6月21日作出的(2000)新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崔秀莲、韩梅于200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谭社教系农民,无收入,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崔秀莲、韩梅于200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债权凭证》对其未受偿的31381元,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刑初字第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康建平二〇〇三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夏晓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