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03-06-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正通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东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正通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东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正通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169号四层。法定代表人段景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东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万寿北路24号。法定代表人韩文亭,该公司董事长。西安正通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东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4月10日作出新西仲裁字(2003)第3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西安正通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东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已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对其尚未受偿的货款、违约金、仲裁费、执行费等共计224939.50元,待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再行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仲裁字(2003)第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康建平二〇〇三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夏晓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