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2574号
裁判日期: 2003-04-0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洛阳润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陕西期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润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期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2574号原告洛阳润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大兴东路8号。负责人陆治国,经理。委托代理人陆珉,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该公司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陆玲,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期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城区万寿路32号。法定代表人薛新鹏。原告洛阳润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陕西期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陆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洛阳润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诉称,2000年8月30日陕西力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力源公司)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力源公司先后4次向原告购买机油价值4107元,但一直未按约付款。2002年8月,原告经查得知力源公司名称已变更为本案被告,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4107元,赔付违约金618.10元,共计人民币4725.10元。被告陕西期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30日,原告与力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力源公司供应嘉士多机油系列产品,供货价格以力源公司收货时本合同所附“价目表”之统一批发价执行,以后价格如遇调整,原告及时与力源公司联系,经力源公司确认后以调后价格为准;货款结算实行“先货后款滚动结算”的办法,每次货款自收货之日起应在45天内结清。协议签订后,力源公司自2000年10月13日至2001年元月17日期间先后四次购买原告嘉士多机油系列产品价值人民币4107元。力源公司购货后一直未按约付款,原告在索款过程中于2002年8月发现力源公司已更名为本案被告,遂于2002年11月诉至本院。庭审中,经查陕西力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更名为陕西期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被告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收货凭证、购销合同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陕西力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签订之购销合同,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力源公司按约应向原告支付相应价款,鉴于陕西力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本案被告陕西期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由陕西期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故原告主张货款4701元及违约金618.10元之诉,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陕西期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洛阳润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货款4701元和违约金618.1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725.10元。诉讼费364元由被告承担210元,原告承担1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虹代理审判员 左 立人民陪审员 赵莉莉二〇〇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赖峰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