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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法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03-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全艳英与被执行人许玺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艳英,许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全艳英,女,193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丛良,男,1938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玺,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全艳英与被执行人许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月23日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全艳英于200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全艳英于200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尚未受偿的人民币5000元及诉讼费、执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3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小卫二〇〇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