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03-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西安市北大街支行与西安川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西安市北大街支行,西安川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9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西安市北大街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北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北大街***号。负责人孙火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西安川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北路15号。法定代表人胡钰英,经理。中行北大街支行与川宇公司借款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行北大街支行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川宇公司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已被工商机关列入拟吊销营业执照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九红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永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