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长执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03-04-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西安市瀚水建筑工程公司与西安市宏达建材装饰材料批发穿易公司工程承包令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浦水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市宏达建材装饰材料批发贸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长执字第105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浦水建筑工程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市宏达建材装饰材料批发贸易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瀚水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宏达建材装饰材料批发穿易公司工程承包令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西民三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浦水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西安市宏达建材装饰材料批发贸易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确保本案申请人执行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西安市宏达建材装饰材料批发贸易公司在陕西海星连锁超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租房收入予以扣划(每季度扣划46278元,扣划至如下1-3事项履行完毕为止),扣划至西安市长安区收费管理局,账号为:496-1075708091001。1、支付欠款8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0年1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支付该款的利息;2、支付本案诉讼费用4700元;3、支付本案执行费用1975元。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陈正宜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