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03-04-2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成都金士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宣志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金士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姜街70号1栋4单元713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旦,经理。被执行人宣志针,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成都金士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宣志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2年9月27日作出的(2002)新民初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宣志针暂无下落,申请人成都金士通实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17日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对其未受偿的3.97万元,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2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胜地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晓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