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绍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03-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杜关心与何来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关心,何来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3)绍民初字第128号原告杜关心(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慧琴,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正桥,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来友。原告杜关心为与被告何来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关心的委托代理人何正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来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关心诉称,2002年1月10月,被告向我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我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元,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何来友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10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由何来友向杜关兴借人民币伍仟元正。双方对上述借款未约定利息和归还期限。因被告至今未还,原告遂起诉来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及原告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理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来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故由此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由被告何来友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何来友应归还杜关心借款人民币5,000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来新审 判 员 陈黎晓代理审判员 陈吉青二〇〇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