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善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3-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天任化纤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九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3)善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连云港天任化纤贸易有限公司,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申请人连云港天任化纤贸易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3年2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银行嘉善县支行发出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张(号码为:30852600,票面金额为:204000元,出票行中国银行嘉善支行,申请人嘉善永士毛绒有限公司,收款人连云港天任化纤贸易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连云港天任化纤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褚在倩二〇〇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