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03-04-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市水泥制管厂与陕西金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水泥制管厂,陕西金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水泥制管厂,住所地西安市含元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寅,厂长。委托代理人王平安,该厂干部。被执行人陕西金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自强东路638号。法定代表人刘学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力源,男,1959年3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西安市水泥制管厂与陕西金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新民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2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于200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尚未受偿的48008.4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舒四来二〇〇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晓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