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03-04-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产业布厂与西安市信一防水材料厂、西安中秦航天科技工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产业布厂,西安市信一防水材料厂,西安中秦航天科技工贸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401号申请人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产业布厂,住所地西安市闫良区经济开发区。负责人夏国良,厂长。委托代理人张华,女,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西安市信一防水材料厂,住所地西安市辛家庙。法定代表人孙安,厂长。被执行人西安中秦航天科技工贸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尚爱路38号。法定代表人夏选,总经理。西飞产业布厂与西安市信一防水材料厂、西安中秦航天科技工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2)新民重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于2003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尚未受偿的42612.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4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舒四来二〇〇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晓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