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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法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03-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与朱晓军、西安兴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贷款担保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西安分行,朱晓军,西安兴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案板街**号。法定代表人姚永杰,行长。被执行人朱晓军,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兴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西五路54号。法定代表人任增海,经理。交通银行西安分行与朱晓军、西安兴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贷款担保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02)西证执字第310号公证执行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交行西安分行对其未受偿的本金18万元、利息11280元及执行费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4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九红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永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