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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法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03-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华储工贸中心与蔡真儒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华储工贸中心,蔡真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华储工贸中心,住所地西安市长缨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肖宏(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宪虎,该单位业务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梅关琪,该单位业务科付科长。被执行人蔡真儒,男,195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原西安秦川7**车间工人。西安华储工贸中心与蔡真儒债务一案,本院于2002年10月22日作出的(2002)新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华储工贸中心于200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3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真儒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未能执行。现经权利人西安华储工贸中心申请,对其至今尚未受的3.6万元及违约金680元、诉讼费、执行费等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3)新法执字第1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银生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晓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