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03-03-3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共陕西省委老干部招待所与被执行人陕西海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共陕西省委老干部招待所,陕西海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二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中共陕西省委老干部招待所,住所地西安市兴庆路24号。法定代表人牛卫军,所长。被执行人陕西海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兴庆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杨省付,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新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告执行人陕西海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陕西海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省付所有的陕AD72**轿车一辆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共陕西省委老干部招待所抵偿189015元债务。二、申请执行人中共陕西省委老干部招待所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小卫二〇〇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夏晓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