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03-03-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郑金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郑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XX(又名汪阳),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郑金云,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郑金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月10日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于2003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金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XX于200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尚未受偿的人民币30000元及诉讼费、执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2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小卫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晓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