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03-03-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平安与被执行人虎景仁、金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平安,虎景仁,金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梁平安,男,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虎景仁,男,出生年月不详,无业。被执行人金秀珍,女,出生年月不详,无业,系虎景仁之妻。申请执行人梁平安与被执行人虎景仁、金秀珍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02年12月5日作出(2002)新民初字第2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平安于200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虎景仁、金秀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梁平安于2003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尚未受偿的25743元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3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康建平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永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