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长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03-03-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柳宜地与徐九明、刘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长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柳宜地,农民。被执行人徐九明,汽车驾驶员。被执行人刘勇,农民。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长县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03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徐九明、刘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九明、刘勇共同付清柳宜地损失37280元,向本院交纳相应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徐九明、刘勇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九明、刘勇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有关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五一二00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蒋树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