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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善西民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03-02-24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嘉善县陶庄镇西浒村经济合作社与费国荣、费国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3)善西民二初字第7号原告嘉善县陶庄镇西浒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西浒村),住所地嘉善县陶庄镇西浒村西浒港。法定代表人褚昌林,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文明,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费国荣,农民。被告费国方,农民。原告西浒村为与被告费国荣、费国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0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勇独任审判,于2003年1月13日、2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浒村诉称:两被告于2000年4月1日向原告承包稻田后,未按约定支付上交款,故要求判令被告费国荣立即偿付上交款16520元,被告费国方上交15400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费国荣辩称,欠原告上交款16520元属实,因养殖业三年连续亏本,等有钱时归还。被告费国方答辩同上。经审理查明,2000年4月1日,原告与周大发、被告费国荣、费国方共同签订稻田养殖承包协议,由三人向原告承包位于本村老虎嘴圩的稻田140亩,具体分户面积为被告费国荣59亩、被告费国方55亩,周大发36亩,约定承包期至2007年12月止,承包金为每亩每年280元,复耕保证金每亩100元,交款日期为每年1月前一次性交清全年上交款。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的事项。事后两被告未能按时足额交清上交款,至起诉时被告费国荣结欠原告上交款16520元,被告费国方结欠15400元,经催讨,两被告积极付款,至2003年1月5日被告费国荣尚欠3520元,费国方欠3400元,并由两被告出具欠条2份。但两被告仍以消极态度对抗诉讼,拒绝出庭。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稻田养殖承包协议及附件各1份,2003年1月5日、1月6日欠条2份及本院调查笔录、庭审笔录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又无其他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照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上交款,引发本案诉讼,应负全部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应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费国荣应付原告西浒村承包金35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二、被告费国方应付原告西浒村承包金3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1286元,诉讼保全费340元,合计诉讼费1626元,由被告费国荣负担826元,被告费国方负担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86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款汇至浙江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刘 勇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若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