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催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3-02-2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五羊本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催字第16号申请人陕西五羊本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韩森寨101号。法定代表人何朝晖。申请人陕西五羊本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2年12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XXXXXXXX,出票人XXXX,收款人陕西五羊本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付款人农行宝鸡市渭滨区支行,票面金额人民币144600元整,出票日期2002年11月18日,汇票到期日2003年5月18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陕西五羊本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人汇票到期日前请求支付的可扣除实际支付日到汇票到期日期间的利息,具体数额按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约定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孟创奇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建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