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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善民二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03-02-2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中国木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善县三久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3)善民二初字第98号原告中国木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7003室。法定代表人焦新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彪,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县三久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善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樊桂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哲文,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中国木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县三久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3年1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亮独任审判,并于同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判令被告即时给付货款9230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欠款是事实,无异议。但目前经济困难,无能力偿还,听从法院处理。经审理查明:被告曾于2001年12月向原告购买榉木原木,货款价值共120303元。因被告未付款,后经协商同意,双方于2002年5月31日达成还款协议,约定所欠货款由被告于同年5月至6日每月付款5000元;7月至12月每月付款18383元。在此期间,除被告已给付原告28000元外,仍拖欠92303元。因被告未再付款,经催讨无果,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还款协议,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购货后,至今尚结欠原告货款92303元,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对此引起纠纷,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善县三久木业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木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23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本案受理费3279元、财产保全费943元,合计诉讼费4222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79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嘉兴市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5×××68,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洪 亮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红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