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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吴民二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03-02-18

公开日期: 2019-07-04

案件名称

江苏昆山开发区兴昆石化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富甪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江苏昆山开发区兴昆石化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富甪针织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吴民二初字第93号 原告江苏昆山开发区兴昆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正仪镇娄江桥南堍。 法定代表人钱新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阿兴,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辉,苏州市吴中区兴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富甪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浦澄中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蒋惠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静刚,江苏苏州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昆山开发区兴昆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吴中区富甪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丽芳独任审判,于2003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阿兴、王辉、被告法定代表人蒋惠良及委托代理人李静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自2001年4月起发生燃料油买卖业务,至2002年7月其共向被告送油价值人民币641688.40元,被告支付550000元,尚欠91688.40元。故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91688.40元。据此,其提供了送货单、进帐单及增值税发票等证据材料。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欠款属实,但目前经济因难,无力支付,希望协商解决。 庭审中,因被告对其结欠原告价款人民币91688.40元的事实无异议,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结欠原告价款人民币91688.40元属实,其理应承担还款之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市吴中区富甪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昆山开发区兴昆石化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91688.4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6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20元,合计人民币4281元,由被告负担(此款由原告预交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61元,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丽芳 二〇〇三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永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