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新法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03-02-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良恩与西安宏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新法执字第236号张良恩与西安宏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7日作出了(2000)西民二终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良恩于200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西安宏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西安宏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陕AXXX**号桑塔纳小轿车壹辆,并依法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了价格评估。申请人张良恩同意以评估价格接收所查封车辆用以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陈耀华西安宏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陕AXXX**号桑塔纳小轿车壹辆以评估价格抵偿给申请人张良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