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2)善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03-02-1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深圳晶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九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善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深圳晶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镇长圳村长兴工业城71栋。申请人深圳晶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2年10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嘉善县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01018911,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嘉善县加鑫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杭州金鹏交家电有限公司,票据已在2002年7月8日背书转让给深圳晶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晶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褚在倩二〇〇三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