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2)新民初字第2505号

裁判日期: 2003-02-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冠达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中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新民初字第2505号原告上海冠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新建西路125号。法定代表人颜鹏原,董事长。被告西安中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自强东路36号。法定代表人王青,经理。本院在审理上海冠达食品有限公司与西安中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0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达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西安中鼎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8740.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薛江明二00三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红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