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03-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上海宝路通电器有限公司与张俊辉(张军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宝路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路430号。法定代表人陈景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薇,女,195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五金交电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段稳奇,男,194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张俊辉(张军辉),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上海宝路通电器有限公司与张俊辉(张军辉)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02年8月31日作出的(2002)新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宝路通电器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3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俊辉(张军辉)应付权利人货款人民币4582.16元。现被执行人张俊辉(张军辉)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未能执行。现权利人上海宝路通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其未受偿的4852.16元及诉讼费、执行费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3)新法执字第2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银生二〇〇三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晓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