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新民初字第2175号
裁判日期: 2003-02-1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亚玲与被告蔺西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蔺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新民初字第2175号原告杨某某,女,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蔺某甲,男,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蔺某甲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蔺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被告蔺某甲1996年染上吸毒,先后被二次劳教,被告去年开始不回家未有音讯,现要求离婚。被告蔺某甲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蔺某甲于1980年1月19日结婚。1986年9月24日生一男孩蔺乙,后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蔺某甲2002年初开始不回家未有音讯。原告杨某某于2002年9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且婚后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称被告2002年初离家出走,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应珍惜以往夫妻感情,不宜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离婚之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晋宁审判员 孟晓红审判员 韦 东二00三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