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长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03-12-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曹勃与王晓园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长执字第21号曹勃与王晓速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03)长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晓园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曹勃欠款39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等2550元。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曹勃遂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晓园下落不明,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人曹勃谈话,曹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3)长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群堂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雷建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