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0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景辉与孙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辉,孙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1113号申请执行人张景辉,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黄河中学学生。被执行人孙亮,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翻译学院学生。张景辉与孙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0月22日作出了(2002)新民初字第2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景辉于200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亮暂时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张景辉提出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孙亮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1430.70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11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三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