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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阿民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03-11-07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电信局与赵学余电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电信局,赵学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阿民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电信局。法定代表人彭英泽,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赵学余,男,汉族,原阿克塞县宏升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电信局与被申请执行人赵学余电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执行人赵学余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员 别尔德汉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徐 文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