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03-11-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徐其萍与西安商报社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其萍,西安商报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962号申请执行人徐其萍,女,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魏发娟,女,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商报社,住所地西安市南新街*号恒星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闫文政,总编辑。徐其萍与西安商报社借款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其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商报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徐其萍对其未受偿的本金50000元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事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9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长安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