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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善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03-11-06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梁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3)善刑初字第25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农民。2003年7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3)善检刑诉字第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有下列犯罪事实:2001年12月一天夜,被告人梁某窜至嘉善县魏塘镇冬青里8幢1梯201室吴锡雄家,采用爬窗、钻窗入室的手段,在客厅桌上窃走深兰色步步高牌无绳电话机壹部,价值人民币237.5元。2001年12月22日夜,被告人梁某伙同他人窜至嘉善县魏塘镇南苑里9幢1梯301室于文根家,采用爬落水管、钻窗入室的手段,在客厅内窃得放在女式挎包内的人民币2700元。2001年12月23日夜,被告人梁某窜至嘉善县魏塘镇桂花里21幢1梯501室颜芝苓家,爬防盗窗上阳台,钻窗入室,在卧室内窃得人民币2500余元、西门子3518手机壹部及衣服等物,总价值人民币3700余元。2001年12月24日夜,被告人梁某窜至嘉善县魏塘镇桂花里14幢1梯,采用爬窗的手段进入402室江帆家,在客厅一棉大衣口袋内窃得人民币1000元。2001年12月26日夜,被告人梁某窜至嘉善县魏塘镇解放三村7幢24梯,采用爬落水管、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301室胥益勤家,窃得一件风衣和一条裤子,内有诺基亚6100型手机一部及人民币900元,总价值人民币1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吴锡雄、颜芝苓、凌志荣、江帆、胥益勤、于文根陈述及价格证明、手印鉴定书、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查获经过、被告人梁某在公安机关的交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3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7月4日起至2006年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吕学强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朱弛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