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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乾民初字第01031号

裁判日期: 2003-11-0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乾民初字第01031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郑 琳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影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