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03-11-0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董咏梅与郝和平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咏梅,郝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1047号申请执行人董咏梅,女,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工商经济发展公司部门经理。被执行人郝和平,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董咏梅与郝和平转让一案,本院于2003年4月20日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董咏梅于2003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郝和平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董咏梅于200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对其尚未受偿的转让费、诉讼费、执行费等共计46632.00元,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10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康建平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夏晓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