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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法执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03-11-0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康坐怀与陕西瑞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坐怀,陕西瑞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955号申请执行人康坐怀,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瑞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尚德路58号。(已无此单位)法定代表人吴涛,该公司总经理。康坐怀与陕西瑞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一案,本院于2003年3月27日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康坐怀于200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3年9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瑞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康坐怀于200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对其尚未受偿的工程款、诉讼费、执行费等共计34935元,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9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康建平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夏晓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