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03-11-0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61320部队与陕西正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61320部队,陕西正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1320部队,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高桥村。法定代表人何建华,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家军,该部队处长。被执行人陕西正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东森头市192号秦飞大厦509室。法定代表人候新峰董事长。中国人民解放军61320部队与陕西正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一案,本院于2003年1月15日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1320部队于200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3年6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正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1320部队于200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对其尚未受偿的租金、诉讼费、执行费等共计98万元,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6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康建平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夏晓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