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法执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03-11-0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陕西先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托普宇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96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先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案板街20号吉庆大厦B座504室。法定代表人李捷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仇胜英,该公司部门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托普宇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苑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智华,该公司董事长。陕西先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托普宇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5日作出的(2003)西民三终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先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72400元余款,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陕西先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对其尚未受偿的45万元,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9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康建平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 夏晓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