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阿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03-11-03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杨瑞年与李克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年,李克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阿民初字第92号原告杨瑞年,男。被告李克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瑞年与被告李克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瑞年于200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和被告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瑞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52元,其他诉讼费4878元,合计8130元,减半收取4065元,由原告杨瑞年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阿尔斯坦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冯 多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