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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阿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03-11-03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杨瑞年与李克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瑞年,李克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阿民初字第92号原告杨瑞年,男。被告李克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瑞年与被告李克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瑞年于200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和被告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瑞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52元,其他诉讼费4878元,合计8130元,减半收取4065元,由原告杨瑞年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阿尔斯坦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冯 多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