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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法执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03-11-0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肖振兴与深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公司工程承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733号申请执行人肖振兴,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长安县振兴建筑防潮工程队业主。委托代理人李占怀,女,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深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万年路10号。法定代表人姚钦烈,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肖振兴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公司工程承包纠纷一案,本院(2001)新经重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振兴于200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肖振兴于200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尚未受偿的人民币82600元及执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7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建平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赵永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