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民终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0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张海侠与徐州市天辰昶瀚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海侠,徐州市天辰昶瀚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终字第19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侠。委托代理人吴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天辰昶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贾汪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毕跃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绪德。上诉人张海侠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天辰昶瀚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3)贾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海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天辰昶瀚地产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海侠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海侠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3.5无,由上诉人张海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全民代理审判员 陈 颖代理审判员 秦国渠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