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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新法执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03-11-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与西安前进商业大厦、西安秋林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西安前进商业大厦,西安秋林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新法执字第116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住所地西安市案板街16号。负责人程清洁,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前进商业大厦,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凌建刚,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秋林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路北段58号。法定代表人赵乃森,董事长。交通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与西安前进商业大厦、西安秋林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7月11日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前进商业大厦、西安秋林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于200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西安前进商业大厦、西安秋林公司给付欠款2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西安前进商业大厦、西安秋林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交通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于200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新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东荣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