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阿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03-11-1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张国财(反诉被告)与孟显计(反诉原告)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财,孟显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阿民初字第66号原告张国财(反诉被告),男。委托代理人刘治民,酒泉红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显计(反诉原告),男。委托代理人朱彦,敦煌市南关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财(反诉被告)与被告孟显计(反诉原告)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和解,而于2003年11月18日张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孟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被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财撤回起诉、被告孟显计撤回反诉。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国财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1425元,其他诉讼费1781元,合计3206元,减半收取1603元,由被告孟显计负担(已交纳)。限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交纳。审判长 康 秀 琴审判员 段 晓 明审判员 阿尔斯坦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