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长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03-11-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兴排与西安宏达建材装饰材料批发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排,西安宏达建村装饰村料批发贸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长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王兴排。被执行人西安宏达建村装饰村料批发贸易公司。王兴排与西安宏达建材装饰材料批发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了(2003)西中法民三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权利人王兴排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宏达建材装饰材料批发贸易公司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同时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宏达建材装饰材料批发贸易公司将其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有道办事处新街西安宏达建材装饰材料批发贸易公司院内的综合楼1层转让给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策成之子郑新峰,属逃避债务的行为,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于三条绮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西安宏达建材装饰材料批发贸易公司转移到郑新峰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新街西安宏达建材装饰材料批发贸易公司院内的综合楼1层最南边的两大间(建筑面积约为170平方来)予以查封。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陈正宜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