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乾民初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03-11-1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乾民初字第01039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皓博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影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