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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乾民初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03-11-1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3)乾民初字第01039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0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皓博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影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