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善民一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03-11-13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丁海国与朱庆荣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3)善民一初字第508号原告丁海国,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善县大云镇吕公桥村北小港**号。被告朱庆荣,农民。原告丁海国诉被告朱庆荣运输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海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庆荣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运输货物,至2003年3月18日经双方结帐,被告欠原告运费13000元,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运费13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其主张,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欠原告运费13000元的事实。被告未作答辩。对于原告的举证,因被告未到庭质证,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告为被告运输货物,2003年3月18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丁海国运费13000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讨未着,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欠原告运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未及时归还,引起本案纠纷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庆荣应归还原告丁海国运费1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款付至原告处)本案受理费53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期满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0元,直接交至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汇款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嘉兴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9×××52,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寿志敏审 判 员 庄 育代理审判员 陆平华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红艳 更多数据: